申冬律师

申冬

律师
服务地区:新疆-吐鲁番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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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冬律师自2006年学习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申冬律师现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位于新疆吐鲁番市。申冬专业功底深厚,办案技巧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强,善于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申冬律师有较长的从业经验,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标的额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顺利化解了多起家庭纠纷;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较好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积极开拓法律市场,勤勉尽责的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申冬律师执业以来始终秉承“务实、敬业”的做事原则,不论是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还是刑事辩护,申冬律师严谨务实的办事风格,力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申冬律师的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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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申冬
执业地区:新疆-吐鲁番
执业律所: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55555*********666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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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XX与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2101民初1164号原告:戈XX,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XX县人,个体,现住吐鲁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材料员。原告戈XX与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申冬,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70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现暂定22207.20元(187008元×4.75%÷12月×30月),总计209215.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协商并口头达成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吐鲁番市XX区XXXX路XX巷棚改项目中所涉及的铁艺制作与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并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协议生效后,原告按口头协议约定组织并完成了案涉施工任务。至2017年6月24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97008元。对账后,被告于2018年1月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尚欠原告187008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推拖付款。因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为此,现依法起诉,请公正判决。庭审中,原告戈XX当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即: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为185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供的结算金额只认可267000元和28650元,对利息不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同意支付但是需要按照银行的利率4.75%算至今天,也就是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已经付了110000元,对原告的施工员填写的1200元单子不认可,被告现在欠原告185808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2日,原告戈XX与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楼梯扶手承包合同,对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施工单价、计算方式以及双方职责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戈XX开始施工。2017年6月24日,双方进行退场结算,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267158元。二、原告戈XX与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体育馆的项目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戈XX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戈XX支付28650元。三、2018年1月,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戈XX支付了110000元。四、庭审中,原告戈XX当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即: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5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本院认为,原告戈XX为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戈XX施工完毕后,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后的金额及时支付工程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拖欠185808元的工程款认可,且同意按照4.75%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戈XX当庭将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金额变更为185808元,并将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变更为18387.25元,系原告戈XX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戈XX要求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8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戈XX工程款185808元;二、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戈XX逾期付款利息1838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23元,减半收取计2219.11元,由原告戈XX负担53.25元,由被告湖北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65.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婷婷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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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众联公司与周X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21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XX众联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鄯善县XX路X号。法定代表人:于XX,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XX众联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众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周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9)新21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众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XX,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众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12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周X一审不当的诉讼请求;2、周X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认定XX众联公司与周X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事实上,XX众联公司与周X并未签订还款协议书,周X提供的还款协议书,系巨有平个人所为,XX众联公司并不知情,XX众联公司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XX众联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金25000元。判决书认定XX众联公司付给周X135000元没有任何依据,因XX众联公司未与周X签订协议,也不清楚保证金是怎样产生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所做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此提出上诉,呈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改判支持XX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以维持法律的正确实施。周X辩称,XX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求,维持原判。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XX众联公司支付所欠招标保证金135000元;2、依法判令XX众联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3、XX众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9日,周X与XX众联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XX众联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前向周X偿还招标保证金25万元,如果未按以上时间足额给付,周X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X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XX众联公司负担,XX众联公司还需向周X支付所欠的招标保证金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XX众联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周X135000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无异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也按照协议给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从其处购买酒品应扣除28972元,被告提供的提酒清单系其单方制作,并无原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对购买酒品一事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135000元保证金的义务。因协议明确约定未按时给付保证金应承担1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25000元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众油众联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周X招标保证金135000元、违约金25000元,合计160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众联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周X招投标保证金135000元,违约金25000元,合计160000元。因庭审中,XX众联公司认可尚欠周X招投标保证金135000元,但认为应以酒款抵偿部分欠款,并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周X提酒清单。经质证,周X对清单不认可,认为该清单系XX众联公司单方制作的表格,没有周X签字,与本案无关。由于XX众联公司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周X达成以酒款抵偿部分招投标保证金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XX众联公司欠周X招投标保证金135000元事实清楚,一审判令XX众联公司支付周X招投标保证金13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25000元,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第二款第二项中约定,如果XX众联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周X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XX众联公司还须向周X支付所欠的招投标保证金10%的违约金。因XX众联公司在2018年11月28日前未按照约定偿还周X招投标保证金,故本院对周X主张XX众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XX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上诉人新疆XX众联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鑫审判员赵伟审判员南斐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丁茜)书记员席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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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X年至201X年期间,周某与刘某达成了多份口头劳务分包协议。分别约定周某负责刘某承揽的多项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各份口头协议生效后,周某按约定多次安排施工人员到刘某的工地提供劳务。至201X年x月x日,周某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后,经周某与刘某对账,刘某确认尚欠周某人工费14万余元。对账后,刘某仅向周某支付了4000余元,尚欠周某13万余元未付。后虽经周某多次催要,刘某总是找出种种理由推脱付款。周某无奈,便委托律师向XXX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与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刘某当庭承认欠付周某劳务费13余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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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能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吗

案例,A酒店将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案外人C,C雇佣D等人从事具体的劳务。D在从事装修的过程中受伤,后D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最终确认,D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本案中D的工作并非B公司安排,劳务费按天计算,每10天一结算,也不直接由B公司发放。D与B公司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B公司与D之间缺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D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用工主体责任问题。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即本案是承包单位B公司将劳务对外分包给了自然人C,D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受伤。D与B公司并不村咋劳动关系,但是B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用工主体责任与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代表双方就必然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D可依据上述规定,另行向B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2021-06-23
新《民法典》规定分居满一年就能自动离婚?

新《民法典》规定分居满一年就能自动离婚?新《民法典》规定分居满一年就能自动离婚?答:NO!我国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离婚的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起诉离婚,并没有规定自动离婚。下面来介绍一下离婚的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怎么办理?答:需要男女双方自愿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要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离婚中的“婚姻冷静期”从什么时候算?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期满后一个人可以办理离婚?答:不可以哦,要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冷静期”可以后悔吗?答: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或者期满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2.起诉离婚办理起诉离婚的法院是?答: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答:夫妻感情破裂。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没有准予离婚,还能起诉第二次?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以再次起诉。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1-03-26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二、什么是承诺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三、什么是要约承诺2、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3、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免责声明】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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